1.員工犯罪是個人行為,老闆不需要負責。 
2.老闆有監督、挑選員工的責任,所以必須連帶受罰。
3.如果公司有跟員工簽「個人行為公司不負責」之切結書,那麼老闆就不必負責。
4.私人機構的主管才要負責,公家機關的主管不必負責 

Ans:2。

說明: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「僱用人之責任」: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,不能受損害賠償時,法院因其聲請,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僱用人賠償損害時,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,有求償權。

備註:97年5月03日-第68集-各說各話-職務犯罪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