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ns:可以。
說明: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:「勞工於接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」所謂「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」,係指每「七日」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;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,因仍在另一個「七日」之內,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,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,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。但是若勞工並未因另謀工作而請假者,亦不得請求公司就謀職假另發予薪資。
備註:97年4月12日-第65集-各說各話-謀職請假篇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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