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衛生法自民國79年立法以來,除89年、91年小幅修正或增訂條文之外,未曾進行整體性檢討,但隨著社會需求變遷、病人權益保障及福利意識抬頭,並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人權宣言之內容,鼓勵社區照護模式發展,故將精神衛生體系由過去高度醫療化、集中化的方式,轉為更著重社區化的照護服務,支持病人回歸社區正常生活,便是此次修法的重點。
 
精神疾病流行率在現代社會已大幅增加,至95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已有91,160人,而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之請領人數至96年5月底已突破18萬人,但因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認知有限,尤其媒體報導常出現將精神病人標籤化或污名化的問題,造成穩定病人及相關服務機構獲得支持接納的程度有限,導致許多服務需求者選擇隱匿身份,犧牲自己接受醫療及福利服務之權益,故本次修法也對相關媒體報導予以限制。
 
此外,過去僅需兩位專科醫師簽名,而引起眾多爭議的強制住院機制,在本次修法中雖然未能達到民間團體之理想改為法院審理機制,但在各方協商之後採用包含相關專業人員的審查會機制,也期待未來能解決病人權益保障不足、醫師治療亦有所顧忌的實務困難。
 
本次精神衛生法修正,研議時間長達10年,在民間團體和行政部門相互討論激盪的過程中確立修法方向,整合出內部共識,在本院審議的過程中,本席特別感謝黃淑英和吳英毅等多位委員同仁的關切與支持,使本法初審得以順利進行。
 
精神醫療的發展與病人的社區照護服務,需要專業人員、病友和家屬的相互信任與齊力合作,更需要整體社會的接納程度提升。今日精神衛生法修正通過,為精神醫療發展確立往後社區化的方向只是第一步,期待未來政府能在病人權益的保障上更多努力,藉由政府設置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、民間團體推廣的社區支持機構等,發展出更適合時代需求的服務輸送模式。